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66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時瑋辰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被告
盧昱鈞(即盧柏蓉之繼承人)

盧芸婕(即盧為男之繼承人)

盧瑄瀅(即盧為男之繼承人)

盧皇嘉(即盧為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266元(計算式如附表,利息及違約金均計算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新臺幣) 類別 計算本金(新臺幣) 起算日(民國) 終止日(民國)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新臺幣) 130,050元 利息 130,050元 113年7月1日 113年12月23日 (176/365) 1.75% 1,097.41元  利息 130,050元 113年12月24日 114年12月1日 (343/365) 2.775% 3,391.37元  違約金 130,050元 113年8月2日 113年12月23日 (144/365) 0.175% 89.79元  違約金 130,050元 113年12月24日 114年2月2日 (41/365) 0.2775% 40.54元  違約金 130,050元 114年2月3日 114年12月1日 (302/365) 0.555% 597.2元  小計      5,216.31元 合計       135,266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補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