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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767號

給付信用卡帳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時瑋辰

原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告
陳心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866元(計算式如附表,利息計算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新臺幣) 類別 計算本金(新臺幣) 起算日(民國) 終止日(民國)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新臺幣) 15萬9,155元 利息 13萬8,411元 102年7月5日 115年2月10日 (12+221/365) 15% 26萬1,710.55元         26萬1,710.55元 合計       42萬8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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