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司他字第9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9 日

聲請人
黃愛芬
相對人
蔡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案件(本院114年度板簡字第1742號),已經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前述案件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的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10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的翌日起到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

理由

1.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前段)。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

2.本院調閱及核閱相關案卷,訴訟費用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1)雙方間損害賠償案件,聲請人為詐騙案件被害人。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聲請人依法暫免繳納。

(2)該損害賠償案件經本院第一審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本院114年度板簡字第1742號判決)。

(3)因此,相對人應負擔的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100元。

3.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4.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司他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