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81號
- 聲請人
- 江東桓
- 相對人
-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00樓、00號
- 法定代理人
- 洪國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公司設立登記址位於臺北市信義區,有其稅籍登記資料查詢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