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05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時瑋辰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蔣官燕
複代理人
陳怡蓁
被告
杜宏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0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金 利率 應計利息日 違約金 1,205元 2.295% 114年9月16日起至115年2月1日止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者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3.295% 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36,826元 2.295% 114年8月16日起至115年2月1日止   3.295% 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