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082號
- 原告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訴訟代理人
- 杭立強
- 被告
- 郭友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