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1395號
- 原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季
- 訴訟代理人
- 蔡承哲
- 被告
- 吳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要領欄中第一頁關於「被告在民國114年5月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在民國114年5月16日。
」。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