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139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沈易

原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蔡承哲
被告
吳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要領欄中第一頁關於「被告在民國114年5月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在民國114年5月16日。

」。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沈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