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449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訴訟代理人
- 郭啟良
- 被告
- 周家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