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477號
- 原告
-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秀玲
- 訴訟代理人
- 王韻婷
- 被告
- 王沐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384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68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