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491號
- 原告
-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伯龍
- 訴訟代理人
- 黃于珍
- 訴訟代理人
- 楊繼堯
- 被告
- 汪佳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旨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尚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估價單、統一發票、車籍查詢結果,及車損照片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調取肇事相關資料(員警工作紀錄簿)查明屬實。而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請求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