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500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黃飛龍
- 被告
- 蔡昇浚即耀昇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