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532號
- 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藤田桂子
- 訴訟代理人
- 李怡萱
- 被告
- 高健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旨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車輛行照、駕駛執照、車損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暨初步分析研判表、北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估價單,及電子發票證明聯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調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相關資料查明屬實。而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請求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