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658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游家騏
- 被告
- 金森嵐即森嵐手作烘焙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