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673號
- 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
- 訴訟代理人
- 林家宇
- 被告
- 陳正生(即陳正郎之再轉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3,416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3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