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169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逸翔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5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