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1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70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沈易

原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立果
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
複代理人
趙棋榮
被告
紀淑美
訴訟代理人
張正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包含舉證被告確實係侵權行為人)。

二、原告主張被告在民國113年2月23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行經新北市○○區○○路00號時,因停車不慎,與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此為原告所承保之車輛,下稱本件汽車)發生碰撞,致使本件汽車受損等語,然綜觀全院卷證,並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本件車輛駕駛人為被告,且原告表示僅係保戶去警局備案,目前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被告就是當時的駕駛等語(本院卷第84頁),即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來舉證證明本件車禍的駕駛係被告,基於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原告承擔此部分事實未能證明其存在之不利益,即本件難認被告為本件事故之侵權行為人。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賠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沈 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