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819號
- 原告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漢
- 訴訟代理人
- 羅凱銘
- 被告
- 蘇泓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719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