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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245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白承育

原告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錢志杰
被告
陳婕寧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指定送達)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而被告設籍在高雄市,此有其戶役政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可稽,又依起訴狀所載被告侵權行為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是依前開說明,本件應由侵權行為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白承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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