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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245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白承育

原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告
林育丞

林建辰

解家惠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本於兩造間之借貸同意暨切結書(下稱系爭契約)及連帶保證關係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之住所地均係在彰化縣,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系爭契約第六條雖有約定合意由本院為管轄法院,惟本件係小額事件,揆諸首揭法條,自不適用因契約涉訟之特別審判籍及合意管轄等規定,復查無得適用特別審判籍之規定而得由本院管轄,是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白承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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