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293號
- 原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季
- 訴訟代理人
- 張永達
- 被告
- 葉永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淡水區(此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轄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原則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的侵權行為地(車禍地點)在新北市八里區,這也是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