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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53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彥吉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羿霖
訴訟代理人
欒永彬
被告
白卓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97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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