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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71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時瑋辰

原告
胡依蕙
被告
朱柏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4年度附民字第2403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15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金訴字第1810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被告固辯稱伊也是受害者等語,惟依據被告所提供其與「張瑞鵬」間之對話紀錄,被告明知「張瑞鵬」透過其所提供之交易驗證碼變更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仍容認「張瑞鵬」使用該等帳戶,足認被告有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已經前述刑事判決認定甚詳。被告既有前述提供帳戶幫助詐欺集團之行為,自應負侵權行為之責任,被告所辯難認可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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