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746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訴訟代理人
- 謝承諺
- 被告
- 鞏優綺
連彩陵(原名王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7,49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114年11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1.77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