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813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莊涵予
- 訴訟代理人
- 黃柏青
- 被告
- 許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28元,及其中新臺幣6,737元自民國11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