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845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訴訟代理人
- 蘇稜詔
- 被告
- 李涵琦 原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237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9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9月30日起至民國113年6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3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7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