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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84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彥吉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蘇稜詔
被告
李涵琦 原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237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9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9月30日起至民國113年6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3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7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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