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調字第209號
- 聲請人
- 謝勝輝
- 相對人
-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南光
- 相對人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述關於管轄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調解程序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時,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均設在臺北市中山區,此有相對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證,依照上揭法律規定,本院即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