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調字第2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郭永賦

聲請人
謝勝輝
相對人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相對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述關於管轄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調解程序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時,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均設在臺北市中山區,此有相對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證,依照上揭法律規定,本院即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郭永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小調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