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建簡字第1號
- 原告
- 國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賀東光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暉
- 訴訟代理人
- 鄭世芳
- 訴訟代理人
- 蔡誠祐
- 被告
- 鋒寰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鼎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燁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燁盛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時原為曾敬傑,嗣變更為喬東海,又於民國115年1月12日變更為陳燁盛,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新北市政府函、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然兩造迄今均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命陳燁盛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