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建簡字第4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李崇豪李崇豪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板建簡字第41號

原告
台灣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赬
訴訟代理人
李原雄
訴訟代理人
施岳宏
訴訟代理人
駱建廷
被告
安禾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秉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陳又琳通 譯 丁敦毅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緣兩造於民國(下同)110年10月30日簽訂電梯材料暨安裝契約並簽立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可查;被告向原告購買電梯兩部並委託原告進行安裝,依系爭合約書第6條第4項約定工程款項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25,000元。原告遂已依約履行驗收完畢,另有兩造所簽電梯驗收交車及保固書證明單可證。詎被告迄今仍未向原告給付款項,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兩造系爭合約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

三、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合約書、電梯驗收交車及保固書證明單,及高雄德智郵局存證號碼000049號存證信函等件為證,又被告雖就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在法定不變期間內提起異議,然其所提之異議狀僅泛稱債務尚有糾葛,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參酌;且被告已受合法通知,既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契約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又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建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