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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13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陳怡伶

原告
潘為欣
被告
梁嘉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7月31日宣判, 惟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陳怡伶

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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