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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板簡字第166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白承育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訴訟代理人
鄭文楷
被告
沈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白承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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