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板簡字第18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時瑋辰

原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徐煒皓
被告
陳俊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585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2,476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臺中金河店」內,徒手竊取該店店長劉芮蓁管領之附表所示包裹,隨即離去,原告受有合計182,482元之損害,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等語。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256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竊盜罪在案確定。茲被告於本院115年2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從而,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且繳納上訴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以上書狀均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