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板簡字第26號
- 原告
- 陳郁潔
- 訴訟代理人
- 劉興懋律師
- 被告
- 石博鈞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98922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即債權人)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7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之執行名義,聲請對原告(即債務人)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198922事件(下稱系爭執行程序)受理,且其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尚未全部達其目的,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等情,業據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執行案卷屬實,則原告對被告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程序上並無不合。
二、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與被告之答辯,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民事補充狀、民事準備(一)狀所載(本院卷第9頁至17頁、131至137、151至156頁),及民國115年2月9日言詞辯論筆錄。
三、本院之判斷:
(一)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例如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債權讓與、債務承擔、更改、消滅時效完成、解除條件成就、契約解除或撤銷、另訂和解契約,或其他類此之情形(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99號判決意旨參照)。債務人異議之訴,係以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為目的,故提起此一訴訟之原告,固得請求判決宣告不許就執行名義為強制執行,以排除該執行名義之執行力,使債權人無從依該執行名義聲請為強制執行,惟如債權人已就債務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則債務人亦得請求撤銷該強制執行程序,以排除其強制執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578號判決意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倘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他方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42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是以,主張債務已消滅之債務人應就其已清償事實負舉證責任;若債務人已舉證清償債務之情,債權人欲爭執該款項係清償另筆債務,則應由債權人就該款項是清償另筆債務負舉證責任。
(二)經查,兩造間前因損害賠償案件,經系爭判決認定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75,000元,及自111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於111年8月5日確定,有前述判決在卷可稽。而原告於111年8月起,將如附表所示時間、金額,匯款至被告合作金庫豐原分行銀行帳戶號碼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合計匯款77,522元,業據其提出匯款證明、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足以認定。
(三)原告主張系爭判決後,原告有請其律師與被告律師協商,從111年8月起每月清償20,000元本金,兩造律師因而計算出附表所示含利息及訴訟費用之分期金額,原告是依此為前述匯款,前述匯款包含前述判決認定之債權本金75,000元、裁判費813元、各期利息共1,709元等情,並提出其與律師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內含附表計算式及金額之「陳郁潔訴訟費用」檔案為證。而原告與律師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與附表計算式及金額相符,附表計算式及金額亦與原告前述匯款時間及金額相符,足認原告前述匯款確實是為了清償系爭判決所認定之損害賠償債權。原告既然已經清償系爭判決所認定之債權,則該債權已因清償而不存在,原告請求撤銷系爭執行程序,即為有理由。
(四)被告雖辯稱前述匯款並不是清償系爭判決之金額,兩造間另有借款及刷卡消費之債權債務關係等語,惟此為原告所否認,且被告提出之對話紀錄中之金額及日期,亦與前述匯款之金額及日期明顯不符,被告復未能提出其他事證已實其說,此部分所辯自不足採信。
四、從而,原告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時間(民國) 匯款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111年8月5日 22,066元 含(111年4月2日至111年8月1日)利息1,253元、裁判費813元 2 111年9月5日 20,241元 含(111年8月1日至111年9月1日)利息241元 3 111年10月11日 15,081元、5,098元 含(111年9月1日至111年10月1日)利息149元 4 111年11月10日 15,066元 含(111年10月1日至111年11月1日)利息66元 合計 77,5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