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334號
- 原告
- 台龍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為閔
- 被告
- 昕穆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亞宜
- 被告
- 葉和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應併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