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357號
- 上訴人
- 張哲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禹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1,2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