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簡字第56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泓運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麗環
訴訟代理人
吳長壽
被告
林韋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伍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12年3月30日20時許,向原告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使用,言明要租壹日,僅付壹日租金新臺幣(下同)1,500元,理應於壹日後還車;詎經原告致電催討返還車輛,被告皆不接聽亦不付租金,且被告惡意侵占系爭車輛不返還,甚將系爭車輛撞壞惡意丟棄在屏東縣車城鄉福德宮廟口,被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車城分駐所找到並通知原告領回,被告侵占系爭車輛537日,應給付租金805,500元(計算式:1,500元x537日=805,500元),又系爭車輛經鈑金、烤漆計支出15,000元、換地毯計支出10,000元、汽車美容計支出20,000元及拖車費用5,000元,共計855,500元(計算式:805,500元+15,000元+10,000元+20,000元+5,000元=855,500)。為此,爰依給付租金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雙證件影本、汽車出租約定切結書、正宇汽車材料行出具之估價單暨統一發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226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士簡字第30號刑事簡易判決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給付租金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