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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88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白承育

原告
劉為宸
被告
鍾蓓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2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法 官 白承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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