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948號

給付信用卡帳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時瑋辰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程盈傑
被告
何明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係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方由被告住所地所在地即本院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管轄法院,然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依原告所提出之玉山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規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認兩造間有以臺灣臺北法院為管轄法院之合意管轄約定。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簡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