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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調字第29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七分之二的探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建勲
被告
呂彥亨即鷹翰裝潢細清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的行銷方案訂閱合約條款,其上記載本合約所產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本院卷第21頁;條款第四條第5項),故本件應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優先由兩造所合意的管轄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陳又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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