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調字第37號
- 聲請人
-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志明
- 相對人
- 鄭崇文律師即余國瑋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程序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附條件買賣契約書第18條附卷可稽,今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系爭契約合意之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