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049號
- 原告
- 劉致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凱倫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296元(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00,000元 利息 20萬元 115年2月25日 115年3月5日 (9/365) 6% 295.89元 295.89元 合計 200,2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