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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14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時工分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家銘
訴訟代理人
陳育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塗藝間制造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34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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