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203號
- 原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訴訟代理人
- 鍾德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淑貞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991元(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2,146元 利息 22,146元 97年4月30日 104年8月31日 (7+124/366) 20% 32,505元 利息 22,146元 104年9月1日 115年4月21日 (10+233/365) 15% 35,339.56元 67,844.56元 合計 89,9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