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438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被告
- 吳宋貴美(即吳奕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5年2月13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199元,及自95年11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聲請時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計算起訴前可得特定之利息、違約金後,應核定為208,33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項目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小計 本金 48,199 48,199 利息 95/11/23 104/8/31 20% 84,566 104/9/1 115/2/12 15% 75,567 合計 208,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