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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43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郭永賦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告
吳宋貴美(即吳奕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5年2月13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199元,及自95年11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聲請時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計算起訴前可得特定之利息、違約金後,應核定為208,33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郭永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項目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小計 本金 48,199 48,199    利息  95/11/23 104/8/31 20% 84,566   104/9/1 115/2/12 15% 75,567 合計 208,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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