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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475號

給付信用卡帳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李福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鳴遠(原名:孫伯修)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47,889元(詳如附表所示)加計違約金1,200元,共計為49,0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46,541元 利息 46,541元 115年1月8日 115年3月19日 (71/365) 15% 1,357.98元        1,357.98元 合計       47,8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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