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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49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陳怡親郭永賦陳怡伶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被告
陳怡蓉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怡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萬0,233元(即請求金額15萬0,353元,加計自民國93年10月12日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3月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計算之利息45萬0,342元,暨其逾期在三個月以內即93年10月12日起至94年1月11日按年息百分之1.4計算之違約金,及其逾期超過三個月即94年1月12日起至115年3月4日按年息百分之2.8計算之違約金),應繳裁判費9,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怡親

法 官 郭永賦

法 官 陳怡伶

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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