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497號
- 原告
-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代鼎
- 被告
- 許金環(即許東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5年4月10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東森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932元,及自94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聲請時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計算起訴前可得特定之利息、違約金後,應核定為990,40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項目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小計 本金 250,932 250,932 利息 94/10/2 115/4/9 12% 617,912 違約金 94/11/3 95/5/2 1.2% 1,493 95/5/3 115/4/9 2.4% 120,068 合計 99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