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49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陳怡親呂安樂郭永賦

原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被告
許金環(即許東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5年4月10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東森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932元,及自94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聲請時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計算起訴前可得特定之利息、違約金後,應核定為990,40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怡親

法 官 呂安樂

法 官 郭永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項目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小計 本金 250,932 250,932    利息  94/10/2 115/4/9 12% 617,912 違約金  94/11/3 95/5/2 1.2% 1,493   95/5/3 115/4/9 2.4% 120,068 合計 990,405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