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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67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陳彥吉

原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複代理人
曾御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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