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776號
- 原告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嘉祥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217,920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16,740元 利息 211,436元 115年3月13日 115年4月15日 (34/365) 5.99% 1,179.75元 1,179.75元 合計 217,9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