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911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青(即陳文魁之繼承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223,450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47,106元 1 利息 47,106元 93年11月18日 104年8月31日 (10+287/365) 20% 101,619.9元 2 利息 47,106元 104年9月1日 115年3月29日 (10+210/365) 15% 74,724.31元 小計 176,344.21元 合計 223,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