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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21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陳怡伶

原告
職物語長照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群健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法 官 陳怡伶

中華民國115年3月16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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